问题已解决
请问这个30是什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乙企业持有丙企业30%股权,这30%指的是乙企业在丙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比例。也就是说,丙企业的净资产、净利润等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乙企业可以按30%的比例享有相应权益。
在本题中,2024年丙企业净利润200万,乙企业按30%的持股比例,应享有的净利润份额为200×30%=60万元;丙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乙企业应分得的现金股利为100×30%=30万元。这也体现了乙企业按照这30%的股权比例来分享丙企业的经营成果。
祝您学习愉快!
乙企业持有丙企业30%股权,这30%指的是乙企业在丙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比例。也就是说,丙企业的净资产、净利润等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乙企业可以按30%的比例享有相应权益。
在本题中,2024年丙企业净利润200万,乙企业按30%的持股比例,应享有的净利润份额为200×30%=60万元;丙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乙企业应分得的现金股利为100×30%=30万元。这也体现了乙企业按照这30%的股权比例来分享丙企业的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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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19:28
15038866552 
10/29 20:03
请问老师,这个30为什么会作为广宣费的计算基数呢?
小王老师 
10/29 20:03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乙企业分得的30万元现金股利不会作为广宣费的计算基数。根据税法规定,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企业,其取得的投资收益(如现金股利)在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不计入销售收入。
不过,如果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并采用权益法核算,其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净利润份额应计入销售收入。在本题中,乙企业持有丙企业30%股权并采用权益法核算,应按持股比例确认丙企业的净利润份额,即200万元×30%=60万元,这60万元应计入乙企业的销售收入用于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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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企业分得的30万元现金股利不会作为广宣费的计算基数。根据税法规定,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企业,其取得的投资收益(如现金股利)在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不计入销售收入。
不过,如果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并采用权益法核算,其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净利润份额应计入销售收入。在本题中,乙企业持有丙企业30%股权并采用权益法核算,应按持股比例确认丙企业的净利润份额,即200万元×30%=60万元,这60万元应计入乙企业的销售收入用于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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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8866552 
10/29 20:12
答案为什么计了30万作为计算广宣费的基数呀?
小王老师 
10/29 20:12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答案并没有将乙企业分得的30万元现金股利作为计算广宣费的基数。按税法规定,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如现金股利)在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不计入销售收入。
不过,乙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对丙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应按持股比例确认丙企业的净利润份额。2024年丙企业净利润200万,乙企业应享有的净利润份额为200×30%=60万元,这60万元要计入乙企业的销售收入,用于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所以计算广宣费扣除限额时考虑的是这应享有的净利润份额,而非分得的现金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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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并没有将乙企业分得的30万元现金股利作为计算广宣费的基数。按税法规定,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如现金股利)在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不计入销售收入。
不过,乙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对丙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应按持股比例确认丙企业的净利润份额。2024年丙企业净利润200万,乙企业应享有的净利润份额为200×30%=60万元,这60万元要计入乙企业的销售收入,用于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所以计算广宣费扣除限额时考虑的是这应享有的净利润份额,而非分得的现金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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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8866552 
10/29 21:02
这解答不是计了30作为广宣费基数吗老师
小王老师 
10/29 21:02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解答中并未将乙企业分得的30万元现金股利作为广宣费扣除基数。根据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免税投资收益,如现金股利,不计入广宣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在本题中,乙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应享有的丙企业净利润份额为60万元(200万元×30%),这部分应计入乙企业的销售收入,用于计算广宣费扣除限额。因此,广宣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乙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970万元,加上应享有的净利润份额60万元,合计1030万元。
总结:现金股利30万元不计入广宣费基数,计入的是权益法下应享有的净利润份额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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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解答中并未将乙企业分得的30万元现金股利作为广宣费扣除基数。根据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免税投资收益,如现金股利,不计入广宣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在本题中,乙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应享有的丙企业净利润份额为60万元(200万元×30%),这部分应计入乙企业的销售收入,用于计算广宣费扣除限额。因此,广宣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乙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970万元,加上应享有的净利润份额60万元,合计1030万元。
总结:现金股利30万元不计入广宣费基数,计入的是权益法下应享有的净利润份额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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