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属期2024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填报了异常抵扣凭证转出进项税额10万元,在2025年3月份,解除了该异常抵扣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问题:解除当月以及以后月份,在增值税申报时,是否需要对该解除业务进行处理?比如更正所属期2024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将附表二的异常抵扣凭证转出进项税额,由原来的10万元更正为0?或者在所属期2025年3月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的异常抵扣凭证转出进项税额中填报-10万元?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需要在解除当月进行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异常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应在解除当月的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将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填报为负数。例如,原转出10万元,解除后应填报-10万元,无需更正原所属期2024年12月的申报表。
因此,在所属期2025年3月的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应在“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报-10万元,以反映该进项税额重新确认用于抵扣。
祝您学习愉快!
是的,需要在解除当月进行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异常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应在解除当月的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将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填报为负数。例如,原转出10万元,解除后应填报-10万元,无需更正原所属期2024年12月的申报表。
因此,在所属期2025年3月的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应在“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报-10万元,以反映该进项税额重新确认用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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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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