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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可以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如何区分是规范性文件,还是地方政府规章

18526089963| 提问时间:11/06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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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从事辅导类教学工作近十年,能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回复学员问题一针见血,言简意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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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两者可以从如下角度做区分

税务规范性文件

概念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公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特征【调整】(1)属于行为规则(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所制定或发布的行为规则,不仅约束税务行政相对人,还约束税务机关本身)
(2)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普遍适用,以普遍的行政管理事项或相对人为规范对象,而不是以特定的人或事为规范对象)
(3)不具有可诉性(抽象税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4)法律行为的延伸(对上位法等的具体适用所作的阐述,先于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而形成,其效力往往针对以后发生的人和事)权限
范围(1)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权: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些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
(2)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权:
①县税务机关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依法经授权,没有授权请上一级制定)
②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1)税务规范性文件名称:
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
不得使用:“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
(2)税务规范性文件要素: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事项
(3)税务规范性文件表述方式:条文式、段落式
(4)税务规范性文件授权: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5)税务规范性文件解释权限: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不能再往下授权
(6)税务规范性文件执行时间: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件审查各级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包括权益性审核、合法性审核、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税务机关牵头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省以下税务机关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起草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文件送审稿或者会签文本送交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审查。发布形式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
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

税务部门规章(★)

概念国务院各部委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规章,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部门规章的法律渊源。权限范围①只有在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等对税收事项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部门规章;
②不能另行创设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③税务部门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④制定税务部门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⑤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税务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⑥税务部门规章不得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制定
程序税务部门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
税务部门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施行
时间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税务部门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税务部门规章解释与税务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评估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税务部门规章立法后评估清理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税务部门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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