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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可以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如何区分是规范性文件,还是地方政府规章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两者可以从如下角度做区分
税务规范性文件
(2)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普遍适用,以普遍的行政管理事项或相对人为规范对象,而不是以特定的人或事为规范对象)
(3)不具有可诉性(抽象税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4)法律行为的延伸(对上位法等的具体适用所作的阐述,先于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而形成,其效力往往针对以后发生的人和事)
范围
(2)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权:
①县税务机关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依法经授权,没有授权请上一级制定)
②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
不得使用:“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
(2)税务规范性文件要素: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事项
(3)税务规范性文件表述方式:条文式、段落式
(4)税务规范性文件授权: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5)税务规范性文件解释权限: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不能再往下授权
(6)税务规范性文件执行时间: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
税务部门规章(★)
②不能另行创设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③税务部门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④制定税务部门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⑤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税务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⑥税务部门规章不得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程序
税务部门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时间
税务部门规章解释与税务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祝您学习愉快!
11/06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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