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业务2,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收款,是以合同约定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但是后面它又以收到的款项开了发票,不是应该开发票的时间为纳税义务时间吗

hukuang| 提问时间:11/08 19:05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
卫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金融硕士,会计师,税务师
已解答2303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虽然甲企业按收到的货款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根据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在本题中,合同约定本月收取60%的货款,所以本月应按照合同约定的80万的60%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不是按实际收到的30万元。这是因为税法明确了分期收款业务纳税义务时间的判定原则,先以合同约定为准,开票时间并非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首要依据。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开票金额通常与纳税义务金额应相匹配,只是本题纳税义务金额按合同约定确定。
祝您学习愉快!
11/08 19:05
描述你的问题,直接向老师提问
0/400
      提交问题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