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立学校,在哪些情况下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如果公立学校产生所属期某年度企业所得税退税,从哪些方面审核该退税业务是否符合条件?从哪些方面审核“应税”收入的真实性?从哪些方面审核学校是否把“免税”收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计入“应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之中?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公立学校需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对外经营收入(如出租场地、校外商铺/食堂经营)。
超范围/非免税培训、商业咨询等收入。
非公益性捐赠、政府购买服务、对外投资收益等非免税收入。
2.退税及相关审核要点
退税资格审核:预缴税额>汇算实际应纳税额;申请在规定时限内,资料齐全;无欠税、涉税违规。
应税收入真实性审核:合同、发票、银行流水三者一致;财务账与纳税申报表数据匹配;收入确认符合权责发生制。
成本费用划分审核:是否单独核算免税与应税支出;分摊方法(如按收入占比)合理且备案;支出与对应收入匹配(不把免税相关成本计入应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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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公立学校不把免税相关成本计入应税扣除的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单独核算情况:查看学校是否对免税支出和应税支出进行了单独核算。若能清晰分开核算,能更好地判断成本费用的归属。
2.分摊方法:审核分摊方法是否合理,并且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备案。合理的分摊方法有助于准确划分免税和应税成本。
3.支出与收入匹配度:检查支出是否与对应收入相匹配,即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应计入应税收入的成本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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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处理是正确的。残疾老师的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中,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只要企业实际安置了残疾人并支付了工资,且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享受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而不要求残疾人的工作成本费用与企业的某一项具体应税收入有直接相关性。所以,虽然残疾老师主要负责教学,其成本费用和饭堂承包款没有直接关联,但学校仍可就支付给残疾老师和校长的工资进行加计扣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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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退税审核:
1.退税资格审核:关注预缴税额、申请时限、资料及欠税违规情况。
2.应税收入真实性审核:查看合同、发票等是否一致,以及财务账与申报表数据匹配度。
3.成本费用划分审核:关注单独核算、分摊方法及支出与收入匹配度。
4.免税成本计入应税扣除审核:从单独核算情况、分摊方法合理性及备案、支出与收入匹配度三方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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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额是根据企业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进行计算的,而不是根据代扣代缴个税时该残疾老师的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中,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依据是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按照支付金额的100%加计扣除。而代扣代缴个税时的收入总额可能包含其他非工资性收入(如奖金、补贴等),这些不一定与企业支付的工资金额一致。因此,两者不能直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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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这样申报不正确。学校安置残疾老师和校长,即便其工作与饭堂承包款无直接关联,支付给残疾老师的工资也可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加计扣除。所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应先申报该残疾老师的工资,再进行加计扣除工资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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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要企业实际安置了残疾人并支付工资且符合规定,即便残疾老师主要负责教学,其成本费用与饭堂承包款无直接关联,也可对残疾老师的工资进行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扣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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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实际支付的工资通常等于代扣代缴个税的“收入总额”减去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和个税后的余额。例如,如果某残疾职工的收入总额为5000元,个人承担社保为300元,个税为50元,则实际支付的工资为4650元。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额是根据这个4650元计算的,而不是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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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应先申报残疾老师工资,再进行加计扣除工资的申报,未申报工资却申报加计扣除工资的做法不正确。所以在学校不愿意申报残疾老师工资相关成本费用的情况下,不能申报该残疾老师工资的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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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需先申报残疾老师的工资,才能进行加计扣除工资的申报,未申报工资却申报加计扣除工资的做法不正确。所以学校不能在不申报残疾老师工资相关成本费用的情况下,申报该残疾老师的工资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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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学校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如果未在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申报残疾老师的工资相关成本费用,却直接申报了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数据,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规定,加计扣除的前提是企业实际支付了工资并已作为成本费用在会计上列支。如果未申报相关成本费用,直接申报加计扣除,会导致税会差异处理错误,可能引发税务风险。
如果学校执意不申报该残疾老师的工资相关成本费用,后续可能会面临以下问题:
1.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发现税会差异,可能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2.企业可能被认定为故意隐瞒成本费用,影响企业信用。
3.若涉及虚假申报,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法律责任。
因此,建议学校按照规定如实申报残疾老师的工资成本费用,并在此基础上申报加计扣除数据,以确保申报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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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确实存在矛盾,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合理解决:
1.将残疾老师和非残疾老师的工资成本与收入进行合理配比。如果饭堂承包款金额较小,而老师人数较多,可以考虑将部分工资成本归集到其他相关收入中,例如学校其他业务收入,以实现收入与成本的合理匹配。
2.通过分摊方式处理工资成本。如果学校有多个业务板块,可以将部分工资成本分摊到其他业务板块中,以减少饭堂承包业务的亏损幅度。
3.与税务机关沟通,说明实际情况。如果确实无法通过内部调整解决亏损问题,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指导或调整建议。
4.优化人员结构和工资水平。如果工资金额过大,可以考虑优化人员结构,合理调整工资水平,以降低工资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5.通过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弥补亏损。如果企业有其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可以利用这些政策减少税负,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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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先申报残疾老师工资,再进行加计扣除工资申报,不申报工资却申报加计扣除的做法不正确。即便学校不愿意申报工资相关成本费用,也不能申报工资加计扣除。所以学校只能选择如实申报工资成本费用并申报加计扣除,或者不申报工资成本分摊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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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必须先申报工资再进行加计扣除。学校即便实际支付了工资并已作为成本费用在会计上列支,但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申报”已经在会计上列支的成本费用,就不能申报该工资的加计扣除,所以不符合加计扣除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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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这样操作。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需先申报残疾老师工资,再进行加计扣除工资的申报。若未申报工资却申报加计扣除工资,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即便学校不愿申报工资相关成本费用,也不能申报工资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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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这种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政策要求,企业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前提是必须实际安置残疾人并支付工资,且需依法申报工资成本。如果学校未申报残疾老师工资却申报加计扣除,属于违规操作,税务机关一旦查实,可能要求补税并处罚。
1.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是基于实际支付的工资进行的,因此必须先申报工资成本,才能进行加计扣除。
2.如果学校确实安置了残疾人但未申报加计扣除,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后,可以要求学校补申报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但不能因此认定学校存在违规行为。
3.税务机关鼓励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前提是必须符合政策条件并如实申报。
4.学校若担心工资分摊复杂,可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人员,寻求合规的处理方式,而不是选择性申报。
5.依法申报工资和加计扣除,有助于企业合规享受税收优惠,避免后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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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只要是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都计入所属期202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的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额中,而不是严格对应个税代扣代缴的所属期。
解释如下:
1.企业所得税中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依据是企业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而不是个税代扣代缴的所属期。只要工资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支付,就可以作为202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加计扣除依据。
2.对于跨年支付的情况,比如2024年计提的奖金在2025年支付,这种情况下,该奖金不属于2024年实际支付的工资,因此不能计入202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额中。
3.如果是2024年计提并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实际支付的奖金,即使个税代扣代缴发生在2025年,该奖金仍属于2024年实际支付的工资,可以计入202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额中。
总结: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依据是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只要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支付,就计入202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加计扣除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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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个税的所属期是根据工资的计提时间确定的,而实际支付期是根据工资的发放时间确定的。如果2023年12月计提工资,但实际在2024年1月发放,那么个税的所属期是2023年12月,而支付期是2024年1月。这种情况下,个税的申报和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支出数据之间可能会出现时间上的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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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学校申报残疾老师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是当月申报上个月的个税。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实际发放的时间来申报和缴纳的,通常是在发放工资的次月进行申报。比如1月份的工资在2月份发放,那么就在3月份申报2月份实际发放的1月份工资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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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如实列支工资成本才可申报加计扣除,若不申报该成本自然也无法享受优惠。而“实际支付工资且作为成本费用在会计上列支”作为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的前提,相关规定体现在多部核心税收文件中,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其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从企业所得税计税逻辑来看,能扣除的支出必然是企业实际发生且已合规列支的成本费用,这是加计扣除的法律基础,意味着未实际支付、未列支的工资无从谈起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第九十六条进一步细化,指出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是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100%加计扣除。这里的“据实扣除”,就对应着企业需实际支付工资,并将该工资作为成本费用在会计核算中列支,否则无“据实扣除”的基础,后续加计扣除更无法实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该文件是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的专项核心文件。一方面明确企业在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100%加计扣除;另一方面在享受优惠的条件中,也要求企业需“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这双重规定,既强调了工资实际支付的要求,也隐含了工资需先作为成本费用据实列支的前提,否则无法完成“据实扣除”的前置步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其明确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该条款同样以“实际支付工资”和“税前据实扣除”为核心前提,而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就是企业已将该工资作为成本费用在会计上合规列支,这与后续政策的核心逻辑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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