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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企业所得税所属期2024年度申报表的成本费用金额等数据测算“应取得”发票金额时,计算公式:营业成本+期间费用-资产折旧摊销费用-职工薪酬+(存货期末余额-存货期初余额)。再将测算出的“应取得”发票金额和实际取得发票金额比较,来判断是否多列支成本费用。问题: 该方法隐含的大前提是:取得的开具日期为2024年的发票,其相关成本费用,在当年即2024年已经核算计入成本费用,比如开票日期是2024年12月的原材料发票,金额100万元,如果这些原材料在2024年被领用投入生产并将生成出的产品销售出去、企业在2024年已经结转相关销售成本的情况下才是有意义的,对吗?因为如果该原材料发票开具日期虽然是2024年,但是2025年才投入生产;或者2024年投入生产了,但是在2025年才结转销售成本,这样发票金额属于2024年,营业成本却在2025年,没有可比性了。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丢了玉兔的嫦娥| 提问时间:11/22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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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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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测算方法的前提是,开具日期为2024年的发票对应的成本费用,在2024年就已核算计入成本费用。只有当原材料在2024年领用投入生产,生产出的产品也在2024年销售出去,并且企业在2024年已结转相关销售成本时,用该公式测算“应取得”发票金额并与实际取得发票金额对比,才能有效判断是否多列支成本费用。若发票开具在2024年,但成本费用核算跨到了2025年,就会使发票金额和营业成本的归属期不一致,从而失去两者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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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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