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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税费政策,本文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一起来瞧瞧~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条件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纳税人。这一政策直接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本,让其在市场竞争中更具活力。
(二)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
同样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这一减征政策进一步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这里的小型微利企业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这三个条件。该政策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有效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使其有更多资金用于经营发展,政策依据同样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一政策覆盖了多个税种和附加费,进一步扩大了税费优惠的覆盖面,让更多市场主体受益,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这些税费政策从多方面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了支持,有助于它们在发展过程中轻装上阵,为经济发展贡献更大力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根据自身情况,充分利用这些政策,合理规划税务,实现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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