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在用企业所得税所属期2024年度申报表的成本费用金额等数据测算“应取得”发票金额时,计算公式:营业成本+期间费用-资产折旧摊销费用-职工薪酬+(存货期末余额-存货期初余额)。再将测算出的“应取得”发票金额和实际取得发票金额比较,来判断是否多列支成本费用。 问题: 1.在比较测算出的2024年“应取得”发票金额和2024年“实际”取得开票金额时,在发票全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实际取得开票金额的发票口径是发票开具时间是2024年1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还是专用发票的勾选抵扣时间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在运用这种方法比较时,需要剔除哪些特殊原因引起的不具有可比性的数据?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发票全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实际取得开票金额的发票口径通常应是发票开具时间在2024年1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因为企业所得税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发票开具时间能更准确反映业务发生的所属期间,与测算公式中的成本费用所属期相匹配。而专用发票的勾选抵扣时间更多是从增值税抵扣角度考虑,与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的确认所属期关联性较弱。
2.运用这种方法比较时,需要剔除以下特殊原因引起的不具有可比性的数据:
-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但已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并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合同中有现金折扣条款,按现金折扣补充协议入账,与发票金额不一致的部分。
-因单价合计与总价款本身差异,以单价合计开出的发票比实际支付金额多,按实际支付价款入账而产生的发票与入账金额差异部分。
祝您学习愉快!
在发票全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实际取得开票金额的发票口径通常应是发票开具时间在2024年1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因为企业所得税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发票开具时间能更准确反映业务发生的所属期间,与测算公式中的成本费用所属期相匹配。而专用发票的勾选抵扣时间更多是从增值税抵扣角度考虑,与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的确认所属期关联性较弱。
2.运用这种方法比较时,需要剔除以下特殊原因引起的不具有可比性的数据:
-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但已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并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合同中有现金折扣条款,按现金折扣补充协议入账,与发票金额不一致的部分。
-因单价合计与总价款本身差异,以单价合计开出的发票比实际支付金额多,按实际支付价款入账而产生的发票与入账金额差异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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