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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2020年取得土地支付金额2000万元,后来收到退款500万元,但是2020年至2024年销售房屋时,按照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从增值税销售额中扣除土地价款的计算基数没有调减,还是2000万元,这样处理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应该怎么处理?

丢了玉兔的嫦娥| 提问时间:12/11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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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法学硕士,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长期从事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教学工作,擅长对问题进行案例化解释,助力学员顺利通关,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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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处理不正确。在计算增值税时,可扣除的土地价款应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该企业取得土地支付2000万元,后收到退款500万元,那么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为2000-500=1500万元。

扣除的土地价款是用开发比例乘以销售比例计算的。所以后续计算允许从增值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时,应将计算基数调整为1500万元,再根据开发和销售比例来确定具体的扣除金额。
祝您学习愉快!
12/11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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