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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2020年取得土地支付金额2000万元,后来收到退款500万元,但是2020年至2024年销售房屋时,按照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从增值税销售额中扣除土地价款的计算基数没有调减,还是2000万元,这样处理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应该怎么处理?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样处理不正确。在计算增值税时,可扣除的土地价款应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该企业取得土地支付2000万元,后收到退款500万元,那么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为2000-500=1500万元。
扣除的土地价款是用开发比例乘以销售比例计算的。所以后续计算允许从增值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时,应将计算基数调整为1500万元,再根据开发和销售比例来确定具体的扣除金额。
祝您学习愉快!
这样处理不正确。在计算增值税时,可扣除的土地价款应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该企业取得土地支付2000万元,后收到退款500万元,那么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为2000-500=1500万元。
扣除的土地价款是用开发比例乘以销售比例计算的。所以后续计算允许从增值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时,应将计算基数调整为1500万元,再根据开发和销售比例来确定具体的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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