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A公司提供土地,B公司提供建设资金,双方约定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项目收益属于B公司。项目内有一小块土地被政府征收,土地补偿款100万元,A公司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收益100万元,也在当期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来B公司主张该土地补偿款应归属于项目,故将A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获胜。请问: 1、法院判决后,A公司该如果账务处理?依据是什么? 2、法院判决后,A公司这笔土地补偿款计入营业外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是什么?



账务处理:冲减原确认的 “资产处置收益” 100 万元,调整为 “其他应付款”(需支付给 B 公司),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通过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处理。
依据:法院判决改变原权利归属,属于会计差错更正,需按实际权利义务调整账务。
不能税前扣除。
依据:该支出并非与 A 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支出,而是因权利归属调整的款项,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关性、合理性” 原则。
07/10 09:24

139****7740 

07/10 10:44
如果不冲回原来的资产处置收益呢,账务要怎么做?依据是什么?

朴老师 

07/10 10:47
能。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判决支付的补偿款是与经营相关的合理支出,凭判决书、支付凭证等可扣除。借:营业外支出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