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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32.2万怎么算出来的



同学您好,请稍等,正在解答
08/25 16:43

云苓老师 

08/25 16:55
1.转让所得:500 - 100 = 400万元
根据政策: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所得; 因此,转让所得可抵扣额:100万元 × 70% = 70万元,
实际应纳税转让所得:400 - 70 = 330万元
2.支付给合伙人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因为合伙人取得工资不属于成本费用,而是利润分配的一部分)
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应为:300 - 50 = 250万元
3.股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个人所得税中,从境内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免税)
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30 - 250 = 80万元
李某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50%=40万元
可扣除项目:
1.费用扣除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
6万元。
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在直辖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每年18000元。
扣除捐赠前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40-1.8-6=32.2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