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我们是涉农企业,属于原木初加工行业,所有收购农产品都有过磅单,而且是从对公帐户付款给农户的,现在税局要求把全年收购金额超过五十万的进项全部转出,理由是他们属于二道贩子,请问二道贩子在税法上如何认定?



税法里 “二道贩子” 指非农产品生产者,仅在流通环节倒卖农产品的中间商(而非自产农户)。税局认为你收购的对象是这类中间商,而非自产农户,按规定其进项不能抵扣,故要求转出;你虽有过磅单、对公付款,但关键是需证明收购对象是自产农户,而非中间商。
10/14 15:50
老师,我们是涉农企业,属于原木初加工行业,所有收购农产品都有过磅单,而且是从对公帐户付款给农户的,现在税局要求把全年收购金额超过五十万的进项全部转出,理由是他们属于二道贩子,请问二道贩子在税法上如何认定?
赶快点击登录
获取专属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