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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们是涉农企业,属于原木初加工行业,所有收购农产品都有过磅单,而且是从对公帐户付款给农户的,现在税局要求把全年收购金额超过五十万的进项全部转出,理由是他们属于二道贩子,请问二道贩子在税法上如何认定?

1363397608| 提问时间:10/14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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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税法里 “二道贩子” 指非农产品生产者,仅在流通环节倒卖农产品的中间商(而非自产农户)。税局认为你收购的对象是这类中间商,而非自产农户,按规定其进项不能抵扣,故要求转出;你虽有过磅单、对公付款,但关键是需证明收购对象是自产农户,而非中间商。
10/14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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