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是每月15日发上个月的工资,举例也就是10月15日发的是9月1日至30日出勤的工资,定义为9月份工资。这个9月份工资的个税,我们是在10月1至15日的征期,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但是按照税法要求:本应该当月发放,次月申报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这个9月份的工资,我应该在11月1日至15日的征税期内申报。我们公司一直是按照当月发放,当月申报的这种模式,这样每月的个税和社保扣缴的数据就都是对着的,如果按照次月申报的那种情况,我们的数据和财务就会对不上。请问我们这样的操作是否有问题,有什么风险?如果我想把这个错误的申报行为,彻底改回税法规定的形式(次月申报的形式),我应该怎样操作,前提是排除作废申报,退税后再重新申报的可能。现在已经是10月28日了,2025年以内,我们还有机会调整回来吗?马上11月15日发10月份工资了,我要申报10月份工资的个税了,我还要继续按照错误的方式申报吗

m207056088| 提问时间:10/28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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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你好不要紧的,个人所得税收付实现制的,按照原来的方式申报就可以的
10/28 16:06
m207056088
10/28 16:13
暖暖老师,您好!您的及时回答就像您的名字一样,给我的内心,带来了一丝暖意。谢谢您!您是专家,能遇到您是我得幸运!我还是想追问一下:您说得“个人所得税收付实现制的”我不太懂您说得意思,能详细解释一下吗?也就是说,我还按照我之前一直的那种方式,也就是还按照之前的那种:当月发放,当月申报就没毛病,也不存在违规现象是吗?我老觉得很忐忑,心里没谱,担心给公司带来不好的影响。
暖暖老师
10/28 16:15
工资发了才可以申报就是收付实现制,按照原来的方式申报就没问题的这个
m207056088
10/28 16:21
老师,是这样,举例,我们11月15日发放10月1日至10月31日出勤的工资,即11月15日发放10月份工资,我于11月1日至11月15日的征税期内申报这笔10月份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是没问题的是吗?用您所说的首付实现制,帮我解释一下。我有点不敢信任自己了
暖暖老师
10/28 16:23
你的操作是没问题的,要相信自己 10.15发9月的工资,10月所属期申报就是对的
m207056088
10/28 16:32
谢谢老师!个人所得税系统中,10月征期内,在申报这笔9月份工资时,显示的是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收入所得,收入所得:按照规定,这个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收入所得,应该是实际收到的钱,也就应该是我们在9月15日发放的8月份工资,对吗?那这样一来,我们却一直是按照9月1日至9月30日的出勤发的9月份工资收入申报的。这个没问题吗?
暖暖老师
10/28 16:32
你的额理解和分析都是对的,没问题的
m207056088
10/28 16:40
老师,多耽误您点时间,那原则上的那种当月发,次月申报的那种,又怎么解释呢? 我们财务跟我说,我这样申报是不对的,非要我改为用次月申报的那种形式,但那样每月扣的税和社保等数据都对不上,会错开一个月。其实财务也知道我这样申报一直这样执行的,只是最近他们在申报税务系统的时候,总是提示他应付职工薪酬和已付职工薪酬数据有错误,所以才揪出这个个税申报来了。我这个会影响财务税务系统的什么数据吗?有点搞不懂
暖暖老师
10/28 16:41
每一个单位情况不同的这个,只要连续性就是对的这个操作
m207056088
10/28 16:55
“个人所得税收付实现制”是中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确认收入实现时点的一项核心原则。它指的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以纳税人实际收到所得款项的日期为准,而非根据合同约定、权责归属或服务完成的时点来确定。简单来说,就是“钱什么时候真正拿到手,税就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它强调“实际取得”而非“应计归属”,是个人所得税区别于企业所得税收制度(主要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关键特征之一,这样理解是吗?
暖暖老师
10/28 16:56
是的,你发的是法条的解释这个
m207056088
10/28 17:40
老师您好,如果要调整,11月申报期,能将9月和10月工资合并申报吗?
暖暖老师
10/28 17:42
那有一个月你需要零申报
m207056088
10/28 17:45
我要是不调整,就还按照之前的那种申报方式,也不违法不是吗?
暖暖老师
10/28 17:52
是的,你原来的申报就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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