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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成立合伙企业A,A和自然人丙成立了合伙企业C,假设C取得了经营所得,分配给A和丙, 此时,按照经营所得代扣代缴丙的个税, 对于分配给A(合伙企业)的所得 1、由C代扣代缴A的经营个税,A再将税后所得分给甲和乙,此时,甲、乙不交税了 2、C分给A时,A不交税,在A将从C分的所得分配给甲和乙时代扣代缴甲和乙经营所得税 上述1和2,那个理解正确,烦请给出正确答案。谢谢!

jackson_f| 提问时间:11/04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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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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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23:00
朴老师
11/05 06:01
1. 合伙企业本身并非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不用缴纳个税或企业所得税。当合伙企业C向合伙企业A分配经营所得时,C没有代扣代缴A经营个税的义务,A也无需就此笔所得缴税。 2. A作为合伙企业,需将从C分回的所得,连同自身经营所得合并后,按合伙协议约定比例确定甲、乙各自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之后A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为甲、乙代扣代缴经营所得个税,甲、乙最终完成该笔所得的个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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