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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的所得税政策。选择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方式,取得的股息按股息所得交个税。股权转让所得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这是税二的处理方式。 涉税实务处理方式:股息和股权转让都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请问老师哪个才是对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4 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 “经营所得” 项目、5%-35% 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无论是股息所得还是股权转让所得,在选择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方式时,都应按照 “经营所得” 缴纳个税,所以涉税实务处理方式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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