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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19年实现的税前会计利润为500万元,经审查有两处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分别为:一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会计为40万元,税法为25万元;一笔国库券投资的利息收入30万元,作为投资收益计入了税前会计利润;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 要求: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编制会计分录。

m9638766| 提问时间:2022 05/16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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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0-25=15,做纳税调增15,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5×25%=3.75。 国库券利息收入产生永久性差异,做纳税调减30,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500+15-30)×25%=121.25 借:所得税费用 117.5 递延所得税资产 3.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1.25
2022 05/16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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