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文件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八条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 自然人通过司法拍卖获得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股权,之后再减持或者协议转让,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是否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是否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的税收规定: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办法》同时规定,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转让限售股,不适用本办法。
2.财税[2009]167号文件的适用范围: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这一规定仅针对从公开市场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并不直接涵盖通过司法拍卖等非传统市场方式获得的股权。
3.司法拍卖获得股权的纳税情况:由于司法拍卖获得的股权并非直接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市场和转让市场取得,因此不直接适用财税[2009]167号文件的免税规定。根据一般的税收原则,个人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获得的上市公司股权,在减持或协议转让时,应视为一般的股权转让行为,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结论:自然人通过司法拍卖获得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股权后,再减持或协议转让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这不属于财税[2009]167号文件所规定的免税范围。
2024 06/06 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