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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业务1卷烟厂缴纳消费税不呢?
董孝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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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7:34
#税务师#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阅读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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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题是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的规定来扣除的吗?可是题目中没有说能够取得评估资格呀?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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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7:18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题目中是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的规定来扣除的。 在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中,如果转让的是旧房或土地使用权,且无法取得评估价格,可以采用“发票法”进行扣除。题目中提到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并且没有提到取得评估价格,因此适用发票法。 根据发票法,可以扣除的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 2.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如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题目中没有提到需要评估价格,因此不需要取得评估资格,直接按照发票法计算扣除项目即可。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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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哪些资产处置进“资产处置损益”,哪些进“资产清理”,哪些进“营业外收支”,哪些进“待处理财产损益”,哪些进“以前年度损益”
小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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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7:11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以下是不同资产处置时对应的科目: 1.资产处置损益:出售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允价值模式)下换出固定资产产生的损益计入该科目。比如出售无形资产时,若有净损失或净收益,直接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2.固定资产清理: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时,需先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收到的出售价款等也通过该科目核算。比如企业出售汽车,要先把汽车的账面价值从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3.营业外收支: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不管是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还是生产经营期间正常报废清理)、盘亏固定资产造成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相应的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4.待处理财产损益:通常用于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5.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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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二500题目,26页145题目没有说转让特许收入是营业外收入,题目里是营业收入啊。为什么给我的答疑回复说是营业外收入呢?车船税是要分到月去扣减吗?车船税是一次性缴纳为什么要分月扣减利润总额?
郭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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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7:05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首先针对“特许收入是否为营业外收入”的疑问,大概率是之前答疑时对业务场景的判断偏差——若题目明确将转让特许收入计入“营业收入”,则需以题目界定为准(特许收入可能因企业主营业务属性,如特许经营企业,计入营业收入;若为非日常活动则计入营业外收入),之前的回复若未结合题目明确的“营业收入”表述,属于判断疏漏,需以题目给定的“营业收入”口径为准,无需调整为营业外收入。其次关于“车船税是否分月扣减利润总额”,核心是会计权责发生制与税法缴纳方式的差异,具体拆解如下:一、为什么车船税要分月扣减利润总额?(会计逻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费用需在“受益期间”内分期确认,而非按实际缴纳时间一次性确认:车船税是对“车船使用期间”(通常为1个自然年度)征收的税,受益期是全年12个月,而非缴纳当月;即使实务中车船税是一次性缴纳(如年初或购买车船时),会计上也需将总税额按“受益月份”分摊,每月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而分期扣减各月利润总额,确保各月利润能真实反映当期的经营成本。举例:某企业1月一次性缴纳全年车船税1200元,会计处理应为:缴纳时:借:预付账款1200贷:银行存款1200每月分摊时(1-12月):借:税金及附加100(1200÷12)贷:预付账款100每月100元计入“税金及附加”,分期扣减当月利润总额,而非1月一次性扣减1200元。二、为什么实务中一次性缴纳,却不能一次性扣减?(避免利润失真)若一次性缴纳时直接全额计入缴纳当月的“税金及附加”,会导致:缴纳当月的利润总额被过度冲减(成本虚高),其他11个月的利润总额因未承担车船税成本而虚增;违背“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车船税是为全年使用车船产生的费用,应与全年各月的营业收入相配比,而非仅与缴纳当月的收入配比。因此,即使税法允许车船税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上仍需分月分摊,确保财务报表中利润总额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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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进行研发,研发费用按照80%加计扣除。那居民企业原本正常的扣除额是按照100%扣吗?还是也只能按照80%扣? 2、居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以及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的部分按孰小加计扣除。那委托境外研发的费用原本正常的扣除额按100%来算吗?还是也要按照上述比例扣除 ?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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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7:04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居民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进行研发,其研发费用的正常扣除额是按照100%扣除的。加计扣除的80%是额外的税收优惠,是在正常扣除基础上再加计的部分。 2.委托境外机构研发的费用,其正常扣除额也是按照100%扣除的。加计扣除的条件是: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并且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才能享受加计扣除。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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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老师!有个业务咨询下,希望帮忙解答下,我公司几年前借款给几个控股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息为年利息7.5%,但未约定利息支付时间,目前由于相关公司经营不善,确定无法支付该利息,我公司一直未确认收入,请问分别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我公司一直未纳税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如何操作更好些?是否有涉税风险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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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6:48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增值税方面 根据规定,对于非金融机构的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如果借款方和贷款方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那么贷款方需要按照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按照相关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你公司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支付时间,从增值税角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相关服务完成的时间。虽然借款企业经营不善无法支付利息,但你公司提供了贷款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产生,一直未纳税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存在涉税风险。 操作建议:你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并补缴相应的增值税及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方面,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需要遵守债资比的规定。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在收入确认上,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对于借款利息收入,若合同未约定支付时间,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每个纳税年度确认利息收入。 你公司一直未确认利息收入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存在涉税风险。 操作建议:你公司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每个纳税年度计算应收利息,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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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速算】外币账户汇兑差额:外币折本,再扣本 外币账户的汇兑差额=①期末外币余额×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②(期初记账本位币余额+本期 外币增加发生额×折算汇率-本期外币减少发生额×折算汇率) 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和折算汇率有什么不同,考试怎么区分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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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6:46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与折算汇率在考试中需要根据具体业务发生的时间和企业采用的折算方法来区分。以下是关键区别和考试中的判断方法: 1.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 -用于期末调整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账面价值。 -例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货币性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需要按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考试中,如果题目提到“资产负债表日”或“期末”,通常使用的是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 2.折算汇率 -用于交易发生日或企业采用的近似汇率(如当月月初汇率、加权平均汇率等)。 -例如: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如果采用的是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近似汇率,那么这些汇率就是折算汇率。 -考试中,如果题目提到“交易发生日”“月初汇率”“加权平均汇率”等,通常使用的是折算汇率。 3.考试中的区分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用于期末调整,计算汇兑差额。 -折算汇率:用于交易发生时的初始确认,或企业采用的系统合理方法确定的汇率。 -如果题目中提到“期末”“资产负债表日”“汇兑差额”,则使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 -如果题目中提到“交易发生日”“月初汇率”“加权平均汇率”,则使用折算汇率。 4.举例说明 -企业收到外币应收账款时,如果采用的是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则该汇率是折算汇率。 -期末调整应收账款时,使用的是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 -两者的差额即为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5.总结 -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用于期末调整,折算汇率用于交易发生时的初始确认。 -考试中根据题目中提到的时间点和汇率类型来判断使用哪种汇率。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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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减契税呢?扣除项目中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这个项目是包含地价款、契税、登记过户费的呀
小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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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6:46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认收入时不减契税,是因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而契税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费用,已包含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作为扣除项目单独列支。因此,契税不应重复从收入中扣除。 具体解释如下: 1.土地增值税的收入确认: 土地增值税的收入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含税收入。在计算时,需先将含税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但契税属于取得土地时的税费,与转让环节的收入无关,因此不从收入中扣除。 2.扣除项目中的契税: 契税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的一部分,与地价款、登记过户费等一并作为扣除项目。这部分费用已在扣除项目中体现,无需再从收入中扣除,否则会造成重复扣除。 3.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区别: 在增值税中,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包括契税,但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中,契税是作为取得土地成本的一部分单独列支的。因此,契税在土地增值税中仅作为扣除项目,不涉及收入的调整。 综上,契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已作为扣除项目单独列支,因此在确认收入时不需再减去契税。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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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的主体和内容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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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6:33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行政监督概念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方法审计、检查、调查、查验、检验、勘验、鉴定、登记、 统计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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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民诉有什么区别,他们的简易程序一样吗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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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6:31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有以下区别: 1.对象不同:行政诉讼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民事诉讼的对象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律适用不同:行政诉讼以行政法为主,民事诉讼以民法为主。 3.诉讼程序不同:行政诉讼程序一般较为简单,民事诉讼程序较为复杂。 在简易程序方面,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有相同点,即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它们适用的范围、条件等可能存在不同,且在不同案件情况下的具体操作细节也会有差异。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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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烟叶加工成烟丝销售,计算准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的补贴价是按10%,还是实际支付的补贴价?
小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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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6:02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如果题目明确给出了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就以此为基数计算,不需要额外加计10%的价外补贴。 比如若题目中已明确“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为66万元”,那么就直接以66万元为基数乘以税率计算烟叶税,进而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关键看题目中关于价款的表述,若直接是实际支付价款总额,就按此计算;若只给了收购价款,没有明确是实际支付价款总额,通常按收购价款×(1+10%)来确定实际支付价款总额。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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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题选项C,无息、贴息的贷款合同也免税吗,不是无息、贴息的借款合同才免税吗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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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6:01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只有无息或贴息的借款合同才免征印花税。 解释如下: 1.无息或贴息借款合同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无息或贴息的借款合同可以免征印花税。例如,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就属于免税范围。 2.有息借款合同不免税:如果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即使利率较低,也不属于免税范围,仍需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3.其他免税情形:除了无息或贴息借款合同外,还有一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可以免征印花税,例如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优惠贷款合同等。 因此,图片中第54题选项C提到的“无息、贴息的贷款合同”确实属于免税范围,但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无息或贴息的情况下才适用。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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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建造厂房自2024.1.1日开始动工,2.1日借入一般借款2000万,利率6%,4.1日借入一般借款3000万,利率7%,施工期间8.1至11.30日发生非正常中断,12.1日恢复施工,年末未完工。请问2024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多少?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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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5:29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般借款资本化率的计算公式为: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资本化率=所占用的一般借款在某一期间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总额÷所占用的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本题中一般借款有两笔: -2024年2月1日取得长期借款2000万元,年利率6%; -2024年4月1日取得长期借款3000万元,年利率7%。 一般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总额=\(2000×6\%×11÷12+3000×7\%×9÷12\) \(=110+157.5=267.5\)(万元) 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2000×11÷12+3000×9÷12\) \(=\frac{22000}{12}+\frac{27000}{12}=\frac{49000}{12}\)(万元) 一般借款资本化率=\(267.5÷\frac{49000}{12}×100\%\approx6.53\%\)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一般借款资本化率时不需要扣除非正常中断的费用化期间,因为累计资产支出的加权平均数已经把暂停资本化期间扣除了,而一般借款资本化率也是一个加权数,为了简化核算,计算资本化率时就不用扣除暂停资本化期间了。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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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暂停资本化期间,一般借款资本化率计算中的时间权重需要扣除吗?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计算中的时间权重需要扣除吗?
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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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5:18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计算一般借款资本化率时,不需要扣除非正常中断的费用化期间。因为一般借款资本化率实际上是一个平均化的借款利率,算一般借款资本化率,并不是从资本化时点开始算,也不需要扣除非正常中断的费用化期间。 而计算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时,需要从资本化时点开始算,并扣除非正常中断的费用化期间,也就是说支出的加权平均数会受暂停资本化期间影响。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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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它这4000怎么都按3/4来扣除呢?
小锁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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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5:14
#税务师#
您好,因为四分之一的是发放给职工了,不能抵扣,其他是正常抵扣,这个
阅读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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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73.中的(1)中的从小规模购原木进项不应是2万元,而应该是200X9%吧 /
小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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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5:13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3%的专票,即便销售方小规模纳税人不是农业生产者,取得3%专票的一般纳税人在购进时也是可以按照9%做进项抵扣的,后续农产品用于深加工,可以再加计1%做进项抵扣。本题中从木材批发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原木,后续生产车间已全部领用加工生产成纸浆,属于深加工,所以可按10%计算进项税额,即20×10%=2万元,答案中的计算是正确的。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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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93这道题答案错了吧,应该是0.4吧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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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4:40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答案是1.4。年金净流量=净现值/(P/A,8%,5),所以净现值=10×3.9927=39.927。而现值指数=(净现值+初始投资)/初始投资,本题初始投资为100,代入数据可得现值指数=(39.927+100)/100=1.4。所以答案是1.4而不是0.4。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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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的水果是属于农产品吗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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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4:32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属于农产品。 根据相关规定,水果属于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初级农产品。即使经过冷藏、分拣、清洗等简单加工,只要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仍属于初级农产品的范畴。该食品加工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水果,用于生产水果罐头,属于用于进一步加工的用途,因此符合农产品的定义。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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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选项B不应该是汇兑损失吗?答案为啥汇兑收益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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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4:31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答案是汇兑收益。 解释如下: 1.甲公司借入的是欧元专门借款,用于建造厂房,属于资本化范围。 2.7月1日,欧元即期汇率为1欧元=8.85元人民币,因此借入100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为8850万元,贷记“长期借款——欧元”8850万元。 3.9月30日,欧元即期汇率为1欧元=8.73元人民币,此时长期借款的人民币金额应为1000万欧元×8.73=8730万元。 4.由于汇率下降(欧元贬值),人民币金额减少,因此产生汇兑收益:8850-8730=120万元。 因此,选项B中9月30日长期借款产生汇兑收益120万元是正确的。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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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已经核定了甲企业白酒的最低计税价格,为什么在计算的时候还要再核一遍?
小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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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4:23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计算消费税时,即使税务机关已经核定了最低计税价格,仍需要再次核对,是因为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是税务机关设定的下限,而实际计税价格应取“生产企业销售价格”与“核定最低计税价格”中较高者。如果甲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则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税;如果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则按核定价格计税。因此,再次核对是为了确保计税价格符合税法规定,保障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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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税100%加计扣除时,是相当于原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减去2倍的扣除金额吗?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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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4:14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可以这么理解。 在企业所得税中,100%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支出(如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2倍进行扣除。换句话说,相当于在原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减去了2倍的扣除金额,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例如: 若某企业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且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200万元(100万元×2),相当于在原基础上多扣除100万元。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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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那乙企业应该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暖暖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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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3:59
#税务师#
你好,你的具体问题是什么呀
阅读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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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中的1.07是怎么来的?
小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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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3:16
#税务师#
你好,麻烦题目发全
阅读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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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请教一下,用材料等价交换取得的房屋为何要交契税?等价交换的情况下,哪些税不用缴纳?
卫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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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3:04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等价交换是指换出资产的价值与换入资产的价值大致相等。若涉及补价,则通过补价来平衡两者价值差异。对于契税,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互换时,互换价格相等可免征契税;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货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不过,用材料等价交换取得房屋,本质是取得了房屋权属,所以要缴纳契税。 在等价交换的情况下,土地增值税方面,个人互换住房可免征。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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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横琴平潭内的企业从区外进口货物是区内退税还是区外退税
小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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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2:49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位于横琴平潭内的企业从区外进口货物,是由区内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根据《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区外销往横琴、平潭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货物,视同出口,由区内从区外购买货物的企业或区内水电气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区内购买企业应在购进办理报关出口手续的区外货物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区外购进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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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税费什么意思,怎么处理,怎么理解
小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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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2:38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这个情境里,甲物业管理公司2018年购入门市时支付的5万元税费,指的是在购买该门市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相关税费,像契税、印花税等。 处理方式上,这5万元税费通常会计入门市的购置成本。门市作为一项不动产,其成本涵盖购买价款以及为使门市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所以这5万元税费会和购买门市支付的含税价款200万元一同构成该门市的入账价值。 理解时,可以把这5万元税费看作是为取得该门市所有权而付出的一部分代价。就如同购买一件商品,除了商品本身的价格,还可能有运输费、装卸费等其他费用,这些费用都要算到商品的总成本里。在后续对该门市进行会计核算、折旧计算或者转让等处理时,都是以包含这5万元税费的总成本作为基础的。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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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销售给特殊区域怎么区分由区内退税还是区外退免税?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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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2:31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国内销售给特殊区域的货物或服务,是否适用退税或免税政策,主要取决于货物或服务的性质以及用途。以下是区分的关键点: 1.货物用途: -如果销售的是生产性物资(如水、电、燃气、原材料等),用于特殊区域内企业的生产活动,通常适用退税政策。 -如果销售的是生活性物资(如消费品、交通工具等),用于特殊区域内人员的日常生活,通常不免税也不退税,需按正常销售征税。 2.销售对象: -如果销售对象是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且货物用于其生产耗用,通常适用退税。 -如果销售对象是特殊区域内的非生产单位(如商业机构、个人等),则可能不适用退税。 3.政策规定: -根据税收政策,特殊区域内的企业进口或采购用于生产的货物,通常享受退税,而生活性消费则不享受。 -区外销售给特殊区域的货物,若符合退税条件,由区外企业申请退税;若不符合退税条件,则按正常销售处理。 4.是否属于出口行为: -销售给特殊区域的货物,通常视同出口,但需满足退税条件(如用于生产、有出口单证等)。 -若不符合出口条件,则按国内销售处理,需缴纳增值税。 5.退税方式: -区外销售给特殊区域的货物,若符合退税条件,通常由区外企业申请退税,而不是由区内企业申请。 -区内企业一般不直接申请退税,而是通过采购货物时取得的退税凭证进行成本核算。 总结来说,区分的关键在于货物的用途和销售对象,以及是否符合退税政策的条件。生产性物资用于生产活动的,通常适用退税;生活性物资则不适用。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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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意见,原告提出证据证明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举例说明,好抽象,为什么证明了不具备资格还不予受理
董孝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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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2:08
#税务师#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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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时,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给的吗?哪些税率需要自己背?
小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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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1:52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税务师考试中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有可能会给出,但存在不给的情况,建议考生自行记忆。 土地增值税采用的是超率累进税率,共分为四级,具体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此外,考试中需要自己记忆的税率还包括: 1.增值税基本税率(13%、9%、6%等); 2.增值税征收率(3%、5%等); 3.城建税税率(7%、5%、1%); 4.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3%、2%); 5.消费税中部分商品的税率(如卷烟、白酒、高档化妆品、金银首饰等)。 建议考生结合考试题型,重点记忆这些税率,以提高做题效率。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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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比如说利润总额现在是3000元,然后有一个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6月30号公允价值是1700,然后12月31日公允价值是1800,我现在想算应纳税所得额是用3000-(1800-1700)吗?
郭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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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1 11:44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会计上,确认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即1800-1700=100,增加了会计上计算的利润。但是税法上是不认可公允价值变动的,因此从会计上利润的利润总额中推导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要将会计上增加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00调减。所以算应纳税所得额是用3000-(1800-1700)。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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