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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2/23 15:33:26 字体: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四: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1)事实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分析】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是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重要证据。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本身经过合同相对方的确认,具有推定合同成立的效力。

  (2)预约合同: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分析】预约合同独立于正式合同,即使正式合同未成立,合同当事人也有权依据预约合同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或主张赔偿。本条的规定适用于商品房买卖领域,如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交了定金,结果遭遇开发商毁约只双倍返还定金,却无法弥补损失,现根据该条款可以主张开发商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和损失。

  (3)无权处分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分析】仅以出卖人在“出卖时”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无效是不行的,可能存在先与终端购买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之后,才与上端供应商订立买卖合同的情形。但是若是恶意或确实无所有权下出卖他人之物且最终未被追认,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4)电子交易合同: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注意】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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