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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标的物的交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2/23 15:36:13 字体: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五:标的物的交付和所有权的转移

  (1)一般情形: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除外。

  【注意】所有权保留条款: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特殊情形:

  ①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分析1】流程:交付方式约定不明→协议补充→按合同条款交易习惯→买受人收到即为交付。

  【分析2】两种具体的交付方式:(1)交付权利凭证(如特定信息产品的密码):收到该电子信息产品权利凭证;(2)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该信息产品(如电子书):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为完成交付的标准。

  ②标的物的交付的单证: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③发票的证明力

  A.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分析】一般纳税人必须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由此可见,签收货物并不是增值税发票抵扣的前提条件,所以光靠增值税票不能证明交付。

  B.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④普通动产一物多卖: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在一般动产多重买卖的情形下,否定了出卖人的自主选择权,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为合同履行顺序。

  ⑤特殊动产一物多卖: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时,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情形中,依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作为合同履行顺序;出现交付与登记冲突情形时,应以交付为准。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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