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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免税所得和免税收入

2008-11-10 13:41 中华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提问内容】财税[1995]81号条八条:企业购买的国债利息所得不征企业所得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一款: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二者是否一致?如何理解免税所得和免税收入?两者哪个更优惠?能否举例说明

  【专家回复】会员您好:

  从旧法的所得税申报表和新法的规定来看,都是免税收入的,新法更为优惠,因为免税收入不用弥补亏损,实质的亏损用应税所得弥补后能结再弥补,原来的规定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都要弥补亏损,不合理。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思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亏损-免税所得新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亏损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祝您工作顺利!

责任编辑: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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