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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房同时赠送电器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交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5/07/30 09:32:36 字体:

在目前房地产市场行情低迷的环境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回笼资金,常常会推出各式各样的营销方案来吸引消费者。会员单位A 企业在 2024 年销售自行开发的某楼盘商品房时,推出了 “买房送车位送家电” 的营销方案,合同约定每套房产销售价格 200 万元,同时向业主赠送一套价值 10 万元的品牌家电。对于这一常见的营销手段中赠送的电器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在跟主管税局的沟通中产生了争议,那么到底该如何处理,我们一起探讨一下。


一、增值税方面的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那“买房送家电” 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无偿赠送情形呢?

从表面上看,A企业赠送家电的行为似乎符合 “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这一情形。但在这个业务中,“买房送家电” 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无偿。业主获得家电的前提是购买了房产,家电的赠送与房产销售紧密相连,本质上是一种促销手段,是房产销售整体交易的一部分。这种赠送行为与企业为推广产品、提升品牌知名度而进行的单纯无偿赠送有着本质区别。

那“买房送家电” 是否需要按兼营分别适用税率呢?

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属于销售不动产,适用 9% 的增值税税率;而销售家电属于销售货物,适用 13% 的增值税税率。因此,在 A 企业的 “买房送家电” 业务中,关键在于判断该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主要从事不动产销售,其 “买房送家电” 行为是在一项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中同时涉及了货物(家电),应按照混合销售处理,即全部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 9% 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而无需对家电部分单独按照销售货物 13% 的税率进行视同销售处理。这一观点在“营改增”初期部分税局的政策指引或解答中也有所体现,例如:

1、山东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买房送装修、送家电’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赠送装修、家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营销模式,其主要目的为销售住房。购房者统一支付对价,可参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

“36.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同时,无偿提供家具、家电等货物如何计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将不动产与货物一并销售,且货物包含在不动产价格以内的,不单独对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随精装房一并销售的家具、家电等货物,不单独对货物按17%(现已改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在房价以外单独无偿提供的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为促销举办抽奖活动赠送的家电,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在 A 企业的促销业务中,“买房送家电” 属于组合销售行为。企业的目的并非无偿赠送家电,而是通过这种方式促进房产销售,家电的赠送与房产销售构成一个整体的销售业务。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应将赠送家电视同销售处理,而是将房产销售总价 200 万元按照房产和家电的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摊,分别确认房产和家电的销售收入。

综上所述,A企业在 “买房送家电” 营销方案中,赠送的电器在增值税方面,由于其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无需按视同销售处理,应将全部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依据相关规定,该赠送行为不属于捐赠,而是组合销售,同样无需视同销售,应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销售收入。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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