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0 苹果版本:8.6.90
开发者: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非广告性质赞助费不得税前扣除

来源: 南京日报 编辑: 2014/12/18 16:24:18 字体:

  案情简介:近期,南京地税稽查局第一分局在对某贸易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2011年支付给某超市新店开业赞助费12000元,该超市给企业开具了项目为“供应商赞助”的国税发票。企业将此笔赞助费计入管理费用并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了扣除。税务机关发现该问题后,对企业进行了政策解释,并调增了该企业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2400元,加收滞纳金1056元,并处以50%的罚款。

  税务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六)赞助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根据发票开具的项目内容判断,该企业的赞助费支出并不具有广告性质。因此,这笔赞助支出,对方不论是否开票,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为此检查人员提醒:企业发生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费支出,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wcr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多维协同构建新时代财会监督体系

    多维协同构建新时代财会监督体系免费听

  • 财税培训师特训认证计划

    财税培训师特训认证计划免费听

  • 经营视角下的财务分析与管理决策

    经营视角下的财务分析与管理决策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个税新规

    个税新规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 京ICP证0304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