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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是不允许一次性扣除的!
购进或自建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
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中所指的设备器具,仅限于企业通过货币购进或自建方式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资产。纳税人购进或自建的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单位价值超过标准
纳税人购进或自建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部分企业为享受优惠政策,违规对购进设备器具进行拆分。比如,有的企业将合同或发票化整为零,对买卖合同、购销发票进行拆分,将单件大额资产人为拆解为多个500万元以下不具有独立使用功能设备器具,并分别一次性税前扣除。
非货币形式购进
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如无偿划拨等)购进的设备器具,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虚假购进
纳税人以关联交易等方式虚增的设备器具,或未实际购进设备器具,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未进行纳税调增
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可能会产生税会差异,后续年度,未相应进行纳税调增。比如,享受优惠后,持有期间少计纳税调增金额;处置资产时,少计纳税调增金额,未足额确认所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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