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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农林牧渔优惠政策,根据与基本生活必需的关系远近,区分不同情况,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免税和减半征收两类。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下列情况的,不可以相关优惠政策:
1.不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不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不得享受农林牧渔减半征税政策。
3.不属于财税〔2008〕149号和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涉及的原料、工艺和产品不符合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不得享受农产品初加工政策。
1.企业未取得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证书、证明资料,或相关资格证书、证明资料已失效。如未取得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兽医的资格证明等;
2.未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3.未与家庭承包户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
4.无法提供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项目说明);
5.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无法提供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
6.无法提供生产场地证明资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租用合同等;
7.企业委托或受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符合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未取得委托合同、受托合同、支出明细等证明材料。
8.企业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1.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2.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情况,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3.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所得,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一百零二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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