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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常见易错点,一起来看看吧!
只要销售农产品即可免税,包括外购或加工后的产品。
▶正解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
增值税。具体范围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几种特殊形式需要注意:
1.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3.制种行业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将深加工农产品误认为简单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享受免税。
▶正解
只有初级农产品且为自产自销才可免征增值税,经过深加工的农产品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举例:农户将自家种植的小麦经碾磨、脱壳等简单工艺加工成面粉,或者制作成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等粮食复制品用于销售,属于初级农产品范畴;但以粮食为原料加工成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混合核算自产与外购农产品销售额,全部申报免税。
▶正解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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