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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个人取得劳务报酬需要代开发票时,会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下面为你详细梳理相关内容。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一)增值税
自然人提供劳务,增值税征收率原本为 3%。根据政策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减按 1% 征收;且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 500 元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实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基础,可以享受最高 50% 的减征。
市区:税率为 7%
县城、镇:税率为 5%
非市区、县城或镇:税率为 1%
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实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基础,月销售额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免征,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起享受最高 50% 的减征。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二、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额扣缴申报。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
企业接受自然人为其提供劳务,并收到自然人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后,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会收到 “自然人代开发票提醒”。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按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其中减除费用为: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减除费用按 800 元计算;每次收入 4000 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 20%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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