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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你是不是还有很多问号?别担心,本文帮你把政策要点都梳理好了!一文搞懂谁要交、怎么交、何时交,让你申报不踩坑,快来了解一下吧!
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报: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报: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在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如下:
(1)新建房屋
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购置房屋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提醒:无需等房产证办理,交付次月即需申报】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其他类型房屋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如下: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温馨提示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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