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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不仅能助力社会公益,还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这项政策有哪些核心要点?我们为你梳理清楚:
想要享受政策,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比例与人数要求:
一般企业:月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比例≥25%,且残疾人≥10 人;
盲人按摩机构:比例≥25%,且残疾人≥5 人。
签订劳动合同:与每位残疾人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缴纳社保:为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支付工资: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 = 每月应退税额之和月应退税额 = 本月安置残疾人数 × 本月最低工资标准 ×4 倍
注意:若企业当期已缴增值税少于应退税额,可在本年度内用前期已缴税额(扣除已退部分)退还;年度内仍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纳税信用等级为 C 级或 D 级的企业,不得享受该政策。
首次备案资料:
《税务资格备案表》;
残疾人的残疾证 / 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残疾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额外提供其就业同意声明及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
申请退税资料: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
社保缴纳凭证复印件及明细表;
工资支付清单(金融机构或企业盖章)。
特殊教育学校企业可免交后两项材料。
若企业同时符合残疾人就业优惠与重点群体(如退役士兵)就业优惠,只能选其一适用,选定后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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