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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是法定纳税义务,它助力交通基建完善与公共服务升级。为帮大家理清缴纳细节,这份实用指南请收好~
车船税是对我国境内《车船税法》中《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 / 管理人征收的税种。
征税范围:
车辆:乘用车、商用车(客车 / 货车)、挂车、摩托车等;
船舶:机动船舶、游艇等。
免税提示: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征税范围,不缴车船税。
(一)计税依据
乘用车:按发动机排量分档定额征收;
客车、摩托车:按辆定额征收;
货车、挂车等:按整备质量定额征收;
机动船舶:按净吨位定额征收;
游艇:按艇身长度定额征收。
(二)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计税单位 × 年基准税额
举例:1.6 升乘用车年基准税额通常 360 元;净吨位 3000 吨的船舶,年税额为 3000×5=15000 元。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取得车船所有权 / 管理权的当月(以购车 / 船发票等证明文件的当月为准)。
(二)申报缴纳期
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 - 12 月 31 日;
车辆:可在投保交强险时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也可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
船舶:向船舶登记地(或车船所有人 / 管理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已缴车船税的车船,出现以下情况可申请退税:
(一)质量退货
因质量问题退回生产企业 / 经销商的,可申请退还 “退货月份至纳税年度终了” 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当月为准)。
(二)被盗 / 报废 / 灭失
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凭相关机关证明 + 完税凭证,申请退还 “被盗 / 报废 / 灭失月份至纳税年度终了” 期间的税款;若车船失而复得,需从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的当月起重新缴税。
温馨提示
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税的车船办理转让过户,不另缴税、也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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