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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这些“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我们公司购入了一批货物,进项税金已按规定进行抵扣,后发现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做销毁处理。请问该批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金是否需要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购进的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那我们公司这个情况属于非正常损失吗?
不属于哦!一起来看看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所以,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或者产品滞销过期而主动销毁的货物,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TIPS: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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