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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值税预缴政策解析,快来收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宋艳虹 2021/07/06 10:17:00  字体:

建筑业增值税预缴政策你都看懂了吗?本文为你详细解读!

建筑业增值税预缴政策解析,快来收藏!

一、建筑业异地预缴规定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预征率】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计算公式】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x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预缴申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预缴申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相关规定】

1.纳税人跨具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编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4.小规模纳税人跨具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5.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二、建筑业预收款预缴规定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以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三、小规模纳税人预缴规定

1.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文件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四、注意事项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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