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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了一些印花税常见的误区,希望能为您答疑解惑!
未签订买卖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正解
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又取消,缴纳的印花税可以退还。
正解
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
合同中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纳入印花税计税依据。
正解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
签订的合同上未列明金额的,不用缴纳印花税。
正解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往后每年仍然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正解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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