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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6个问题要搞清~

来源: 中税答疑 编辑:苏米亚 2019/08/26 14:06:43  字体:

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所得税核算的重要项目之一,那么,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哪些?如何确认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带着这些疑问,小编结合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将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进行梳理汇总并辅之以相关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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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问题2

如何确认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问题3

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是否包含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4

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只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例如,经甲公司董事会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该公司取消通勤班车,改为每人按月发放车补300元。若该车补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则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问题5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例如,甲公司2019年上半年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共计520万元,其中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400万元;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120万元。那么,甲公司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中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120万元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问题6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工资薪金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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