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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提供网约车、外卖、快递等8类人员可参加工伤保险啦!

来源: 广东省税务局 编辑:yushaungsw 2021/03/11 11:24:51  字体: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8类特定人群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可由所在从业单位(组织)自愿选择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能更好地化解各类单位工伤风险和维护劳动者工伤权益。

一、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0〕55号)

二、试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试行期间,对规定的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业务单列管理、专项统计和分析评估,可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适用的参保对象范围,可根据其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保证试行工作安全平稳有序开展。

三、特定人员类别

8类特定人员纳入政策范围:

01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02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

03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

04单位见习人员

05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06村(社区)两委人员(包括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以及有关工作人员)

07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新业态从业人员

08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招募从事特定公益活动(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志愿者

四、单项参保和缴费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从业单位可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缴费所需资金由各相关参保单位负责。

01村(社区)两委人员可由村(社区)两委作为参保单位在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也可由所在乡、镇(街道)相关机构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在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02实习学生可由所在从业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从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实施实习学生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其使用的实习学生也可由所在学校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03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同时从业的,各从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04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或村(社区)两委人员等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参保单位在其死亡当月应为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

05从业单位和村(社区)两委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其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规定执行。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与300%范围之内,可根据其劳动报酬或者月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予以申报。

五、注意事项

1.从业单位和村(社区)两委在向所在地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办理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时,应以电子或纸质形式承诺遵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告知其参保的从业人员有关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参见附件1),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事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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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其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次日起生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期间,工伤保险关系暂不生效,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生效。

3.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同时从业的,各从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其他规定

1.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

2.本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实名制参保要求。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按照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3.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包括但不限于按规定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同时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允许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4.职工在同一个社保缴费月度内从一个用人单位流动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与新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纳该月度的工伤保险费,以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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