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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来源: 中国税务报 编辑: 2002/04/02 00:00:00  字体:

  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逐步向成熟迈进。成绩是喜人的,但也有许多问题和困难亟待解决。

  一是多层次保障体系的建设进展缓慢。大部分的社会保障资金缺口由国家负担,国家唱“独角戏”的局面难以摆脱。1999年我国社会保障费收入1600亿元,全国欠费359亿元,中央财政补贴了79亿元,1998年国家更是补贴了263亿元。可见,财政在社保资金负担方面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二是社会保障机制转换过程中存在遗留问题。在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结合进程中,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许多地方采取了个人账户“空账”的运作方法,即向个人账户透支,造成了在该制度推行前参加工作的中老年职工个人账户的隐性债务问题。

  三是社会保障制度风险压力大。目前,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国家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社会新生劳动力快速增长的四重压力下,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21世纪,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时期,预计到2030年将达最高峰,届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将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

  四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健全。时至今日《社会保障法》仍未出台,有关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资金收支、公民权益、法律责任等都未用法律形式明确,制约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目前,仅仅依靠政府财政预算拨款的方式来推行社会保障制度只能是短期行为,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形成一定规模、稳定可靠的社保基金,专款专用,将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提供基本保障。同时,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可实现国家统一立法、统一征收标准、统一税基税率,规范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社会保障税的实施,还应做好配套改革。其一,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明确社会保障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保证社会保障收入的及时和稳定,规范社保基金的安排和使用,从而增强社保基金的筹资刚性,依法管理社会保障工作。其二,进一步开拓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渠道,提高社保基金的支付能力。社会保障税开征后,其便成为社保基金的稳定来源,但由于遗留问题较多,社保资金需求与供给之间矛盾重重,仅靠社会保障税难以应对,必须开辟更加广泛的来源渠道。可供考虑的筹资途径有:减持国有股,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发行社会保障政府债券;发放社会保障彩票;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等等。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最为重要、最为关键的一步便是如何构建社会保障税。构建该税种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简便征收;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税负相对公平;负担与收益相对应;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专门管理、专款专用。对社会保障税的具体设想如下:

  一、纳税人。可设定为两部分,一是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二是城乡居民个人。

  二、征税范围。先设定为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三大块,待时机成熟再将工伤、生育保险包括进来。

  三、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工资支出总额或工薪收入额为基准,税负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分担比例基本保持现行的保险金计提标准,企业大致分担80%~90%,个人分担20%~10%。自由职业者可以毛收入为计税依据。

  四、税率。目前,我国的统筹缴费率为40.6%。遵循税负不宜过高的原则,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基础上,应该将税率确定在30%左右。

  五、征收方法。可借鉴国际经验,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管理,采用属地主义原则,自行纳税申报与源泉控制相结合,即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负担的部分由本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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