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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拉动个人消费需求的税收措施

来源: 中国税务报 编辑: 2002/04/03 00:00:00  字体:

  个人消费需求与个人手中可支配收入关系密切,而税收可以调节个人可支配收入。笔者认为消费需求过冷的原因,不在于个人可支配收入少,而在于收入分配与消费意愿相背离。就个人收入的数量,可将我国居民划为低收入人群、中等收入人群和高收入人群三类。居民中占大多数的中、低收入人群消费需求很大,但占收入比重过小;占极少数的高收入人群,消费需求小而收入占比重过大。这种收入分配格局,无法使可支配收入有效地转化为消费。只有大力调整个人收入分配失衡的状况,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并完善各种相关税种,才能真正扭转我国个人需求不足的问题。

  1.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

  我国是人口负担很重的发展中国家,其中农业人口占到人口总数的80%左右。由于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先进工业部门与落后农业部门并存的二元经济格局,城市的迅速发展与农村的贫穷落后形成了强烈反差。我国广大农村人口收入增长非常缓慢,消费能力低下,城乡消费水平对比度从1996年到1999年分别为3.1、3.1、3.4、3.5,这大大阻碍了我国个人消费需求的增长。虽然国家对农业一直采取扶持政策,但不尽合理的税收政策和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摊派却使农民负担沉重。因此加大农业税收优惠力度和改革农村税费制度是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直接手段。只有负担减轻,收入增加,才能提高农民的消费能力。广大农村市场消费需求的启动,将对我国个人消费需求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2.加强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力度

  直接税与间接税相比,对纳税人的收入调节作用较直接。在累进税制下,直接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作用尤为明显。就我国现行税制来说,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较弱。究其原因一是我国实行分类制课税模式,对不同收入来源的收入分别设计不同的费用扣除额、税率,而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没有将纳税人的全部收入纳入统一的标准中进行计算征税,往往使收入高、收入来源多的纳税人纳税少;收入低、收入来源少的纳税人相对纳税多。这种税制严重削弱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能力,使我国收入差距拉大的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二是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落后,改革开放以来个人的收入来源多元化,而征管水平却远不能适应这一转变,仍主要针对劳动者的工薪收入征税。

  鉴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是当前紧迫的任务。首先,应努力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因为个人所得税虽然对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具有重要意义,但只有在它成为整个税制的主体税种的时候,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其调节功能。到目前为止,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所占比重还不到4%,在税制中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因此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将有利于调节作用的发挥。其次,应加强征管,防止税收流失。要推行纳税申报,并配以严格的税收稽查,尤其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对偷逃税者施行重罚。最后,应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可以适当提高最高边际税率,加强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并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实现税收公平原则,有利于提高收入调节程度。

  3.开征遗产税、赠与税,配合个人所得税进一步对居民收入差距进行调节

  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没有涵盖所有应该进行调节的收入,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加以配合,对个人所得税未调节到或未调节好的收入进行再次调节,可以进一步缩小民间的收入差距,提高个人消费需求。

  4.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开征社会保障税

  当前我国广大居民消费意愿被压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对未来的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持不乐观态度,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开征社会保障税,并适时将广大农村人口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从而打消人们对未来不确定因素的顾虑,这种对远期收入的调节可以提高近期的消费水平。而且,社会保障税按个人劳动收入征收,其中一部分由企业承担,一部分由个人承担,企业缴纳社会保障税会影响投资者资本收入,由于资本收益者多为高收入者,劳动收入者为中低收入者,因此对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可以调节高收入者与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无疑也是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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