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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入新世纪: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的总体思路

来源: 编辑: 2006/04/04 00:00:00  字体:

  在欢庆新中国50华诞的日子里,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整体全面推进的历史发展中,21世纪正在向我们走来。“改革开放是决定中国命运的一招。”税收制度的改革是经济体制总体配套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新型宏观调控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中国走向市场体制的税收改革的一次伟大实践,它紧密配合了财政的分税制改革,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从五年多的实际运行情况看,这一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使我国的税收制度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大大推进了一步。改革的成果使我们深切地体会到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所阐述的“改革的意义,是为下一个十年和下世纪的前五十年奠定良好的持续发展的基础。”的深刻涵义。

  面向对世纪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中国的税制需要在认真总结1994年税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需要在改革的推进中不断加以完善。

  一、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本世纪末和21世纪的最初10年,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目标的要求,我国税制改革将继续遵循“统一税法、依法治税、公平税负、优化税制、扩大税基、合理分权”的指导思想,贯彻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理顺分配关系和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则,按照“宽税基、低税率、少成本、简程序、严征管、重处罚”的加强税制建设、税收管理和税收法治的思路,推进税收立法,完善税法体系,清费归税、扩大税源基础,适当调整税制结构和税负结构,合理划分税种,合理开征新税,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激励知识创新与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实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较为完善的税收制度。

  即将到来的对世纪,知识经济的浪潮将席卷全世界,这一趋势必然对包括各国税收制度在内的各个方面都产生深远的影响。“优化税制”理论的一个重要侧面就是致力于寻找包括税收工具在内的财税政策与市场调节机制之间的稳定平衡,同时又强调通过减税与增税双向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寻求效率与公平原则及其他政府目标的协调,有利于公平税负、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有利于建立保证与国民经济同步增长的税收体系和税收制度。税制的优化应该是由“现实优化”向“理想代化”不断迫近的过程,兼顾税收的中性与非中性。税制的优化具体表现为税负水平的优化,税负水平的合理提高既要适应经济发展的水平,又能保证财政支出的适度增长;税种结构的优化,由商品税为主向“双主体”结构过渡;还表现为税收征管的优化并加强税收的国际协调,在网络贸易、电子交易不断发展及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则更是如此。

  二、建立激励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

  世纪之交,各国纷纷调整科技战略和政策,积极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大力加强技术创新。与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主要表现为科技知识的差距,因此,在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时,至关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把建立技术创新机制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目标。技术创新系统是国家创新系统的一个重要子系统,这个子系统的核心或主体是企业,作为科教兴国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应该尽快建立一套能够支持和激励企业从事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制度。例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研究和开发支出应给予一定的税收抵免;应允许对高科技企业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入专利及非专利技术进行抵扣;以科技优惠为基本取向实施税收优惠等。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现行税制中遵循的效率和公平原则的内涵与可持续发展观念中效率与公平观之间的矛盾就会更充分地显现出来。从世界各国对世纪发展的前景看,现行税制也必将按可持续发展观进行必要的调整,生态税制体系必将在现行税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21世纪的税制将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税制,生态税的地位将是很重要、很突出的,迈向新世纪的、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税制结构的调整,应该考虑到21世纪对税制的这种要求。

  三、坚持依法治税,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循环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双重功能。税收的财政收入功能的发挥,离不开经济的有效发展或税源的不断充实丰裕,而经济发展和税源增加,又离不开作为宏、微观调控重要手段之一的税收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的税收工作,使我们从理论和实践上加深了对这个问题的认识。1998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求税务部门为国家筹措更多的税收收入,这是现实的要求。但是,税收的增加有一个数量的界限,而且离不开经济稳定增长的基础。那么,怎样才能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循环呢?这就是要合理调整税收政策,坚持实行依法治税。邓小平财经理论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部分涉及了税收负担、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等有关税收政策的各个方面,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制定税收政策的指导思想,其中的精髓可概括为三点:首先,合理、主动调整税收政策,使税收负担政策适合于奖励发展生产的需要,实行不应多征但也不能少征的政策;其次,在税收征管中,要与逃漏现象作斗争,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最后,关键是要贯彻依法治税,加强税收法制建设。

  税法是税制的核心,完善税法体系是完善税制的题中应有之义,整体推进下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必须具备健全的法制基础,从全局看,当前应特别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积极推进税收立法,不断完善税法体系,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税制改革和税制建设。21世纪初应着重研究解决的有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1.健全税收一般性规范,制定《税收基本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作为宪法精神的延伸,贯彻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为各项税收基本问题提供法律规范。

  2.继续完善、充实税收实体法,有步骤地将各税种完成立法手续,主要税种(增值税等)应正式采取法律形式,其他税种也应完成立法程序,提高各实体税法的法律级次,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进一步充实、完善税收程序法,使《税收征收管理法》成为名副其实的税收实体法的程序法,在此基础上制定规范的《税务代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纳税人权利保护法》。

  4.制定专门的税务违章处罚法,加大税收监督力度。

  5.制定专门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法。

  6.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健全中央、地方税法。

  7.健全完善税收监督法律体系,把执法监督贯穿到税收征管全过程,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系统、科学的操作规程和制约机制,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四、立足完善,全面推进中国税制改革

  21世纪初叶,在经济转轨的较长时期内,我国的税制模式仍应坚持以商品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强化增值税为代表的间接税的主体功能,优化所得税的

  辅助功能,完善其他税种的配套功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税制结构发展的目标模式将是商品税(或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即“双主体”结构模式,它符合我国长期的经济政策目标,综合分析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和今后税制改革的进程,可以预见,随着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和经济的稳定增长,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会随之上升。

  1.增值税是中国现行税制的主体税种,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现行增值税制适时地继续完成其未竟的改革任务,逐步实现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类型转换,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加强征收管理,完善进出口环节增值税征退税政策。在2000年以后的二、三年间,可以考虑将消费型增值税当成产业政策来利用,依照国家产业政策,选择对资本品重复征税比较严重的行业或企业、国家需要特别鼓励发展的行业、高新技术产业(按国家科委有关规定),先允许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应扣税款给予实际扣除,然后采取渐进方式,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增值税制。

  2.根据“扩大中性增值税,减少非中性的消费税”的发展趋向,适当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合理税负结构调整税率,实行价外征收,进一步推进消费税立法,努力完善中国消费税制。

  3.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需要,继续合理降低关税水平,优化关税结构,清理减免税优惠政策,发展进出口贸易,扩大税基,促使关税收入保持一定水平,推动关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4.“两税合一”,制定统一、简便、规范、完善的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合并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重新立法的思路应是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目标出发,紧密结合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的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新情况,统一税收管辖权、统一计税标准,合理确定税率形式及税率水平,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深化企业所得税管理体制的改革。

  5.选择“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明确应税所得范围,逐步扩大税基,优化税率,规范费用扣除方法和标准,引人税收指数化条款,推行双重申报纳税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

  6.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应积极把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推入法制化轨道,以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开征遗产税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应具体设计好遗产税制,使其具有现实可操作性,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有必要认真研究建立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税制,包括建立证券交易税制、证券投资所得税制和证券交易所得税制。

  7.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完善的地方税体系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重要条件。经过1994年分税制改革,我国已初步奠定了地方税体系的基础,向着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前进了一大步。然而,我国目前的地方税体系就发达程度、调控力度、税种结构及运行成效等方面,尚未达到市场经济及分级财税管理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地方税改革和完善地方税体系是走向市场经济的中国税制改革的又一重要方面。为此,应稳定地方税主体税种,规范地方税骨干税种,建议将“两税合一”后新的企业所得税定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建立内外资统一的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通过立法开征环境保护税、社会保障税,并规范地方政府的收费行为,清费立税,拓展税基,促使地方税体系的不断完善。

  总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深化税制改革和加强税收法制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展望新世纪,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制度,任重而道远,让我们为之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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