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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卡营销税务处理提示

来源: 程彩清 赵俊杰 编辑: 2009/03/09 17:15:56  字体:

  近日,有媒体调查发现,北京市的信用卡办卡量锐减5成。与此相对,办会员卡的人却增加了不少。究其原因,商家为了抵御日益严重的金融危机,推出了各类过“冬”会员卡消费项目。而一向花钱大方的消费者也是见便宜就捡,统统把提前消费的信用卡换成了能打折或积分的会员卡。针对这一现象,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日前为记者分析指出,会员卡营销方式不同,其财税处理也不同,商家在推出会员服务的同时,对此要特别留意。

  这位专家告诉记者,按照企业服务类型的不同,采用会员卡营销,一般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比如,饭店会员卡,主要要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商场、超市属于商贸企业,需要缴纳的除了营业税和所得税外,还会涉及增值税。一般来说,目前,社会上主流的会员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入门卡”,即拥有了会员卡便有了消费该公司推出项目的权利,而在消费具体项目时,则要另外付费。一类是“积分或打折卡”,这类卡主要是以消费金额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后可以享受一定的折扣,或者是出示会员卡即可打折。

  “入门卡”的财税处理

  关于“入门卡”,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高档美容院推出的会员卡服务,专家以此为例为我们讲解了相关的涉税政策。首先,营业税方面,按照国家营业税税收有关政策,美容院这种以会员制为主、提供美容服务的对外服务形式,应按服务业税目来征税。其次,如果美容院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卖了化妆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对美容院来说,在年度护肤品的销售额与美容服务的营业额合计中,护肤品的销售额超过50%,美容服务的营业额不到50%,则美容院主要从事的业务是销售货物,就要对混合销售的行为缴纳增值税。反之,则是以美容服务业务为主,不需要就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只需缴纳营业税。

  “积分或打折卡”的财税处理

  随着经济大环境的不景气和人们消费水平的下降,现在我们去商场和超市购物,在付款的时候,大多数人都会出示可以享受一定折扣的积分卡或会员卡。对此,专家表示,这类“积分或打折卡”实质上是一种商业折扣。

  据介绍,会计上,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因而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税法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由此可见,会计与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是一致的,其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也相同。由于商场和超市属于商贸企业,因此在增值税的处理上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二是销售折扣,即将未折扣前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份发票上。这两种做法均符合现行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及会计处理的规定。实务处理中,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会员卡”税务处理提示

  尽管会员制是金融危机下很多商家选择的一种营销方式,但专家也特别提示,除了上述财税处理问题外,企业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类情形的处理:

  1.会员卡费发生退回时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的规定,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如果在会员退会时予以退还,并且账务上直接冲减退还当期的营业收入,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减除。

  2.跨年度会员收入的确认。在实际经营中,部分企业会销售一些有时间跨度的会员卡,并且发票在收款时一次性开具所有金额。对于此类情况,专家表示,按照会计与税务一致的原则,企业出售有一定时间跨度的会员卡的收入,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分别确认当年收入,并不受发票开具的影响。比如,企业一次性开具了5年的服务费发票,但收入上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分别确认。

  3.预收款项的处理。为了进一步栓住客户,不少商家在推出会员卡服务的时候,会预付一部分服务费用。对于这部分收入,专家表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也就是说,预收款项的收入确认时间会计和税务上是一致的。

责任编辑: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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