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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汉沽区节水改造专项资金提取使用办法的通知

汉沽政办[2005]10号

颁布时间:2005-05-16  发文单位:汉沽区水务局、 汉沽区财政局

各委、办、局,各街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节水建设,鼓励支持节水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水务局、区财政局拟定的《汉沽区节水改造专项资金提取使用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汉沽区节水改造专项资金提取使用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节水建设,鼓励支持节水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体现水资源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根据《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取消历年的节水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设立各单位节水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改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水改资金按所缴纳水资源费的11.5%提取,存于区财政设立的本单位专用帐户,每月缴纳水资源费时提取储存水改资金,此项资金可接转使用,不预支。

  三、水改资金的使用。使用该资金必须保证水资源费正常缴纳无欠费;并且是专户存有水改资金的单位;欠缴水资源费的单位不能使用水改资金。

  四、水改资金主要用于节水研究;节水工程工艺及设备的改造和更新;节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节水宣传、节水先进表彰等;

  五、在使用水改资金时专户存有水改资金的单位,向区节水办提出资金的使用申请及相应的工程预算,预期节水效果等材料。节水办核查后,由区水务局、财政局审批,视进度分批从专户上支付工程所用水改资金;

  六、水改资金用于新建节水工程或节水工程改造的,工程总体验收时,由区节水办报请区水务局、财政局共同验收;

  七、本办法自二OO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汉沽区水务局汉沽区财政局

二OO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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