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05]20号
颁布时间:2005-05-16 09:33: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在全省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
(省民政厅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解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住房困难问题,经省政府同意,从现在起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进一步改善在乡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居住条件,使他们与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和建设的成果。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关怀,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方筹措资金,改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条件。
二、帮建对象
下列人员中,住房确有困难的为“在乡老兵安居工程”帮建对象:
(一)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二)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军,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
(三)在乡革命伤残军人;
(四)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属、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
(五)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目标时限
根据各地调查上报数字,全省有近万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问题比较突出,需要帮助解决。到2006年6月底,要完成建房任务的50%左右。其中,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抗战老兵以及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中困难多、年龄大的要优先解决。到2007年6月底,要全部完成我省“在乡老兵安居工程”,确保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条件达到或略高于当地人民群众的平均住房水平。
四、资金筹措
全省“在乡老兵安居工程”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对改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条件所需资金,各地可采取个人筹集、政府投入、社会捐助(含双日捐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单位包保、义务帮工、减免收费以及对灾区倒房户中的优抚对象予以倾斜等措施,多渠道解决。
五、建房形式
要采取政府领导包保或包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建、自建公补、公建自投等多种形式,根据当地居民习俗,可建成独立房、连体房以及优抚小区等。
六、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对重点优抚对象建房用地、建材等,应简化审批手续,减免有关费用,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照顾。同时,乡村要组织群众义务帮工。
七、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对共和国功臣的关心,有利于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对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维护社会稳定和巩固国防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成立由民政、财政、城建、国土资源、林业、驻军、共青团、妇联、人武部等部门和组织的领导同志参加的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摸清底数,细化方案。各地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底数,制定帮助老兵建房的详细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领导责任、完成时限、奖惩机制、部门包保等项内容,并于6月中上旬报省民政厅备案。
(三)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建房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宜建则建,宜买则买,宜租则租。新建房一般要求应建砖瓦房、砖平房或“一面青”,但也要考虑到当地的承受能力和群众的整体居住条件,一般不得超过50平方米。建房中,个人投入资金部分房屋产权归优抚对象所有;部门包建的住房产权归县(市、区)民政局所有,优抚对象去世后原则上由产权单位另行分配。
(四)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建房任务。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方案,确定建房对象、户数,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的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国土资源、城建、林业等部门要简化相关审批手续,落实费用减免政策;人武部门、共青团、妇联等要组织民兵、青年团员、妇女配合乡村,义务帮工。
(五)落实责任,奖惩分明。市州政府对建房工作要统筹规划,重点扶持,督促检查。具体建房工作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省里将组织力量对建房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督查,及时下发通报。对建房工作不力和不能按时完成建房任务的市县,取消下一轮次国家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评比资格。
全省“在乡老兵安居工程”结束后,省里将以适当方式进行总结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