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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成本法下的股利不再“闹心”

来源: 王骏 编辑: 2009/08/21 09:20:51  字体:

  目前,企业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入主上市公司的案例频频发生,如平安收购深发展、中粮入主蒙牛等等。而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核算下,最让人“闹心”的就是股利的核算,特别是其中可能包含的清算性股利成分。

  老黄历:股利未必是收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第七条的要求,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一般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被视作清算性股利,应作为投资成本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净损益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收回。具体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

  止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例】淮安公司2008年1月1日以2400万元的价格购入清河公司3%的股份,购买过程中另支付相关税费9万元。清河公司为一家未上市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价格。淮安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未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取得投资后,清河公司2008年实现的净利润为3000万元,当年度实际分派股利为2700万元。2009年全年清河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6000万元,当年度实际分派股利为4800万元。

  清河公司2008年度分派的利润属于对其2007年及以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淮安公司每年应确认投资收益、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及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8年,当年度被投资单位分派的2700万元利润属于对其在2007年及以前期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淮安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81万元,应冲减投资成本。

  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8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清河公司           810000

  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810000

   贷:应收股利                   810000

  (2)2009年应冲减投资成本金额=(2700+4800-3000)×3%-81=54(万元)当年度实际分得现金股利=4800×3%=144(万元)应确认投资收益=144-54=90(万元)

  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1440000

   贷:投资收益                   900000

     长期股权投资——清河公司            540000

  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1440000

   贷:应收股利                  1440000

  上述会计处理方法在我国已 经通行多年,但实务操作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首先,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利或者利润需要与被投资企业的历年盈利情况挂钩,而事实上如果被投资企业并非一个上市公司,这些数据的取得往往并不及时,给实务操作带来很大麻烦,很多会计人员对此闹心不已。

  其次,股利未必是收益,同样是收到的股利,人为地割裂为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和计入投资收益的金额,往往不便于外部信息使用者分析和判断。

  最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并不区分属于投资前利润分配的部分,还是投资后利润分配的部分,会计与税法差异较大,纳税调整比较麻烦。

  新纪元:股利就应该是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对上述处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新政策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

  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 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回到本文开头分析的案例,淮安公司每年应确认投资收益及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2008年,虽然当年度被投资单位分派的2700万元利润属于对其在2007年及以前期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淮安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81万元,不需要冲减投资成本,而直接将其计入投资损益。

  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810000

   贷:投资收益                  810000

  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810000

   贷:应收股利                  810000

  2009年,淮安公司当年度实际分得现金股利为4800×3%=144(万元),同样不需要区分其对应的利润来源,一律确认为投资收益。

  新方法的处理事实上是一种合理简化,也和税法的处理保持了一致。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财政部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时已经明确规定,本解释中除特别注明应予追溯调整的以外,其他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在对成本法下的股利核算政策进行规定时,并未要求进行追溯处理,实际上是意味着采用未来适用法。如本文开头叙述的案例,2008年依然采用原方法进行处理,2009年则变更为新方法处理。

  2008年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8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清河公司           810000

  2009年账务处理则为:

  借:应收股利                  1440000

   贷:投资收益                  1440000

  两个年度收到现金股利时的会计分录略,其中2008年已经冲减的投资成本永远也不能恢复了。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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