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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宏道眼镜包装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颁布时间:2019-10-1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19〕第154号

 

温州宏道眼镜包装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19〕28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19〕236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19〕287号

附件二: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19〕236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一稽处〔2019〕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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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宏道眼镜包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2559698438W)

我局(所)于2017年9月14日至2018年3月23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通过你单位的注册经营信息无法寻找到你单位的生产经营地址,无法查找联系到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经办人),且你单位于2017年7月被原主管税务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户,综上,可以被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你单位于2015年12月份取得睢县恒信皮业有限公司(税号:41142234954350X)开具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3434110--03434113,税率17%,金额399630.76元,税额67937.24元。其中03434110、03434111、03434112等三份发票在2016年1月份申报抵扣,03434113一份发票在2016年2月份申报抵扣,通过对你单位基本账户进行检查,你单位在基本账户里将货款分三笔汇款给睢县恒信皮业有限公司,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没有发现资金往来有异常情况,定性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于2015年11月取得滁州健安皮革有限公司开具的一份已被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3130,发票号码05520796,金额99923.08元,税额16986.92元,合计116910.00元,开票日期2015年11月26日),货款在2015年12月16日能过基本户支付,此份发票于2015年12月认证抵扣。根据安徽省滁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的涉案人员姓名及银行卡账号,经查,你单位法人代表丁义刚农行个人卡6228480338624308973上与涉案人员存在明显的资金往来回流异常情况,故对你单位上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事实由农行温州分行出具的《企业基本户交易流水》、《丁义刚个人账户流水》、滁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34110000180083)、原温州市瓯海区国家税务局三溪税务所出具的《非政党户认定表》、《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认证结果清单》、《认证结果通知书》等证据资料可证实。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追缴少缴的2015年增值税16986.92元;追缴少缴的2016年增值税67937.24元;追缴少缴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32003.40元;追缴少缴的2016年企业所得税137855.77元。

(二)依法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一稽罚〔2019〕236号


温州宏道眼镜包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2559698438W)

经我局(所)涉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通过你单位的注册经营信息无法寻找到你单位的生产经营地址,无法查找联系到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经办人),且你单位于2017年7月被原主管税务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户,综上,可以被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你单位于2015年12月份取得睢县恒信皮业有限公司(税号:41142234954350X)开具4份已被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3434110--03434113,税率17%,金额399630.76元,税额67937.24元。其中03434110、03434111、03434112等三份发票在2016年1月份申报抵扣,03434113一份发票在2016年2月份申报抵扣,通过对你单位基本账户进行检查,你单位在基本账户里将货款分三笔汇款给睢县恒信皮业有限公司,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没有发现资金往来有异常情况,定性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于2015年11月取得滁州健安皮革有限公司开具的一份已被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3130,发票号码05520796,金额99923.08元,税额16986.92元,合计116910.00元,开票日期2015年11月26日),货款在2015年12月16日能过基本户支付,此份发票于2015年12月认证抵扣。根据安徽省滁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的涉案人员姓名及银行卡账号,经查,你单位法人代表丁义刚农行个人卡6228480338624308973上与涉案人员存在明显的资金往来回流异常情况,故对你单位上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事实由农行温州分行出具的《企业基本户交易流水》、《丁义刚个人账户流水》、滁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34110000180083)、原温州市瓯海区国家税务局三溪税务所出具的《非政党户认定表》、《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认证结果清单》、《认证结果通知书》等证据资料可证实。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作如下处理:,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48990.32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48990.3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8,990.3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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