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聘用的技术人员的报酬,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第一条 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临时聘用的技术人员的报酬,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支付直接与本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研发人员的劳务费,应进一步识别该研发人员承接的工作内容是配合企业研发,还是独立研发同时交付企业研发成果。如果是前者支付的劳务费可并入企业人员人工费用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优惠,如果是后者则应按委托研发的要求,按照支付劳务费的80%计算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