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新企业2025年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还能减半吗?
答:《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年度,因执行现行标准而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申请办理抵缴或退税。”
第三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满当年,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前,纳税人暂按现行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26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下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延期的公告》(鲁财法〔2021〕6号)附件1《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规定,将《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的执行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2025年一季度不能减按5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