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小区外基建及公配费用能否扣除?
答:参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项目的基础设施费为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为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对于开发小区外的支出,建议跟主管税务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