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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给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纳入个税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5/06/05 10:33:23 字体:
问:员工个人借款给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纳入个税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二条、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本办法所称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减去减免税额后计算本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据实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不包含利息等分类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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