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非专利技术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一条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根据上述规定,非专利技术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可以享受减免优惠的技术转让的范围,转让非专利技术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