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发生的临时性售楼部工程费用及装修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的临时性售楼部如果属于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相关成本分摊到能够对外销售的开发产品成本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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