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企业转接团业务:取得普通发票能否适用增值税差额纳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旅游企业承接的旅游团转给其他旅行社取得旅游服务的普通发票,增值税可以适用差额纳税。